(2017)陕03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扶风兆兴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扶风兆兴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扶风兆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南二路座南。法定代表人冯小芳,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扶风兆兴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扶风兆兴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底清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货款765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5元,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了结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