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翁利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利平,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2012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利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翁利平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轿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双桥门立交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连接线与江宁方向分叉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项某驾驶的苏A×××××号轿车相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项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翁利平被民警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翁利平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2.3mg/100ml。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翁利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翁利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翁利平赔偿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利平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翁利平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翁利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利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利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