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丹与武侯区盛凯祺电脑经营部、尹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武侯区盛凯祺电脑经营部,尹小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310号原告王丹,男,生于1990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盛凯祺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6层40号。经营者夏勇,男,生于1982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尹小川,女,生于198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丹诉被告武侯区盛凯祺电脑经营部、尹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45元,减免后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审 判 长 黄 茂 果代理审判员 周 叶人民陪审员 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