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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XX军与张现刚、张艳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张现刚,张艳广,张奎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284号原告:XX军,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许敬粉,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现刚,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张艳广,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焕印,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张奎臣,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802748600M。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号。负责人:刘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该公司员工。原告XX军诉被告张现刚、张艳广、张奎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