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宇、李家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李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女,汉族,现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李家龙,男,汉族,现住龙南县。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赣072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判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黄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