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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纪凤有与肇源县福兴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有,肇源县福兴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411号原告:纪凤有,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福兴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复兴村。法定代表人:杨志和,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纪凤有与被告肇源县福兴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凤有、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志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凤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幼林抚育、管护合同所剩下的200株杨树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4年11月18日原告父亲纪振东(已去世)与被告签订了幼林抚育、管护合同书,承包年限为十五年。双方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个人分七份,集体分三份。然而,合同到期后被告不信守承诺,无端强行将960棵杨树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伐了760棵,现仅剩200棵,可这200棵杨树也被村上收为村上所有。被告的民事行为实属违约侵权。原告有与村上签订的幼林抚育、管护合同为证,并且有肇源公证处的合同(契约)证明书证实。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0棵树归原告所有,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村委会辩称,不同意200棵杨树归原告所有,因该树已经由村委会收回了,已经下账了。庭审中,纪凤有举证如下:出示1984年11月18日村委会与纪凤有签订的幼林管护合同一份及合同证明书一份,欲证明:树的总数为960棵,三七分成,集体应分259棵。村委会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已经在1998年无效了。本院认为,该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终止期限为1998年3月,该合同已失效,与本案已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村委会举证如下:出示1996年和2002年村委会明细账各一份份及记账凭证一份,欲证明1996年放树110棵,330元;2002年树的总数是885棵,村委会分成244棵,原告分得641棵,每棵树3元钱。纪凤有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属实,其没有收到钱。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4年11月18日原告纪凤有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幼林抚育管护合同,合同约定:“一、承包林地坐落:东至地边,西至地边,北至树地,南至刘井春,长320米,宽13米,现有960株,保存率90%。二、承包年限十五年,从1984年4月起至1998年3月止,个人分七份,集体分三份,集体应得259株树,固定不变,不足部分从个人应得部分补足,多余部分全归乙方。五、在承包期间,国家政策有调整时,按调整政策执行,但乙方以前报酬可按株以国家现行公价作价,按合同条款乙方应得部分报酬由甲方付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将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幼林抚育、管护合同所剩下的200株杨树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即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11月18日签订的幼林管护合同,现已失效),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凤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兴    波人民陪审员 窦畔川人民陪审员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春    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