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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邸云龙诉于保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云龙,于保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047号原告:邸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保财。原告邸云龙与被告于保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邸云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