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邸云龙诉于保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云龙,于保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047号原告:邸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保财。原告邸云龙与被告于保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邸云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