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臧智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臧智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868号原告:王金凤,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臧智鹏,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凤与被告臧智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450元、护理费45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50元,共计40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中午,我与被告之妻因其所建违章小屋影响我进入自家小草屋协商未果。当日19时许,被告到我家敲门,我开门时被告用脚踹在我肚子上,将我踹倒在地。我被致伤后住院治疗3天,花医疗费3000元。为此,诉请法��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凤起诉的被告为“臧智鹏”,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开庭时,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则显示为其名字为“臧智朋”,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