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博与廊坊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博,廊坊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521号原告:黄博被告:廊坊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博与被告廊坊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0元,减半收取560.00元,由原告黄博负担。审判员 金百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