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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宝玲与张俊德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玲,张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玲,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张俊德,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申请执行人张宝玲与被执行人张俊德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俊德名下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17年2月7日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00元,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晋0110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审判员  李默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