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材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材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材云,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全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材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代理检察员邓静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蒋材云酒后驾驶粤E×××××号牌轻型货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三富线东黄村路段时,碰撞路右侧铁护栏后车辆侧翻。经鉴定,蒋材云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毫克/100毫升。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材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材云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材云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蒋材云的供述和辩解、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事故现场及医院抽血照片、卡口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委托协议书及其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033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清单、佛山市高明区公路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材云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材云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材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蒋材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材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