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廖亦金、何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廖亦金,何玉霞,曾维沈,叶义明,吴清月,林荣潘,杨洪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55号。主要负责人:王燕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毓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洪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被告:廖亦金,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何玉霞,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曾维沈,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叶义明,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清月,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林荣潘,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杨洪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告廖亦金、何玉霞、曾维沈、叶义明、吴清月、林荣潘、杨洪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以本案借款已偿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姜 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