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5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5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胜利支行汽修分理处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天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