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玉仙与王建和、杨德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仙,王建和,杨德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仙,女性,1941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建和,男性,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德翠,女性,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玉仙与王建和、杨德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晓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