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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辉、高明侠等与胡守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高明侠,吴宇乐,吴雨慧,胡守磊,耿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635号原告:吴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高明侠,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宇乐,男,200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号码3412231957********。原告:吴雨慧,女,200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号码3412231957********。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守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樊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忠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该公司法务。原告吴辉、高明侠、吴宇乐、吴雨慧诉被告胡守磊、耿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