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吴凤华与刘陕、杨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华,杨行顺,刘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54-2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华。被执行人杨行顺。被执行人刘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凤华与被执行人杨行顺、刘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凤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53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36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253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