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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19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21日,住郸城县。被告:丁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4日,住郸城县。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