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智亮与被告何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智亮,何涛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97号申请人:高智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清(高智亮之妻)。被申请人:何涛涛,男。原告高智亮与被告何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智亮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何涛涛先予给付申请人高智亮100000元医疗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智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由被申请人何涛涛先予给付申请人高智亮100000元医疗费。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史伟萍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