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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雷辉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辉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辉祥,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捕前暂住贵阳市乌当区。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辉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辉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雷辉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认为,原判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赃物未予处理,程序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让审判员 张祥虎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帅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