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继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军,李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60号被执行人:李继军,男,汉族,湖南省人,初中文化,1971年12月8日出生,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继军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