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庆堂、朱应凯、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罗庆堂,朱应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庆堂,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委托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应凯,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委托代理人:于树海,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幢4楼。负责人:邓平。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庆堂、被上诉人朱应凯、原审原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8元,退回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光明审 判 员 李 维代理审判员 欧泳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