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何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宁0502刑初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何某对原判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6)宁05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淑霞审 判 员 李树田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