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广荣、徐小霞的执行异议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异25号案外人:李广荣,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宝应县。案外人:徐小霞,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宝应县。本院收到案外人李广荣、徐小霞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广荣、徐小霞提起异议称:贵院误将案外人夫妻实际所有的房屋(扬州市蓝海现代城13幢1001室)进行查封保全,请求立即解除查封措施。本院查明,案外人异议申请书中,没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原告、被执行人或者被告、执行案号或者审理案号等信息。本院通知李广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完善异议申请书,提供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要求其所有的异议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提交法院,但案外人一直未予提供。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内容不全,无法确认查封行为的具体实施法院,无法确认系执行案件查封还是审理案件财产保全查封,无法将异议申请书送达相关当事人以便答辩。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本院已告知其在三日内补足,但其逾期未补足。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广荣、徐小霞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陆开存审 判 员 阮 骏代理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