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执3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335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经济合作社与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经济合作社,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天华苑物业三楼。负责人许勇,书记。委托代理人殷少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颖,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7号1幢。法定代表人唐秀花。苏州市吴中区长���街道新北社区经济合作社与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经济合作社租金131896元、违约金17011.20元、律师费11734元,合计160641.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88元。因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新北社区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支付16482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164829.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37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苏州大有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更名为被执行人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谦润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他案处置完毕,本案受偿2513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受偿2513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