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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莹与张长武、陶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张长武,陶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莹,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长武,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陶禹,女,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莹与被执行人张长武、陶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镜执字第0149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武、陶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2-2#楼2单元901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长武、陶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