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莹与张长武、陶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张长武,陶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莹,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长武,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陶禹,女,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莹与被执行人张长武、陶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镜执字第0149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武、陶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2-2#楼2单元901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长武、陶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