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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汉武与卢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武,卢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卢汉武,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卢汉雄,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汉武与被执行人卢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汉雄所有的坐落莆田市XX区XX居委会XX路XXX号房产(含储藏间)已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另案【(2016)闽0303执851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汉雄所有的坐落莆田市XX区XX居委会XX路XXX号房产(含储藏间)(房屋所有权证号:凤山XXXXX)及应份的土地使用权【莆国用(2XXX)字第G2X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铭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