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璐与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石鹏飞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石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张璐被执行人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被执行人石鹏飞关于张璐申请执行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石鹏飞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石鹏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张璐支付各项损失10660元、执行费60元,共计107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十九分公司、石鹏飞107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