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秀山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山,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北省固安县,住固安县��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在固安县公主府乡吉城村村东、大广高速东侧,被告人李秀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杜某2、时某家共计99棵杨树伐倒,经固安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树木的材积为10.2302立方米。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秀山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扣押发还清单、证人杜某1、杜某2、时某、刘某、张某、宋某、李某证��、材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秀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