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建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刘建生,龚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负责人黄培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春荣,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生,男,1959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琴,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平,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生、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与刘建生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倩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