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尤行富、王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行富,王晓庆,李超,江西鸿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尤行富,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晓庆,女,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鸿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江南1号2幢S13号。本院在执行尤行富与王晓庆、李超、江西鸿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丰区丰溪街道南滨路999号江南一号1#,2#楼(房权证号:S2××39)为王晓庆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晓庆所有的位于广丰区丰溪街道南滨路999号江南一号1#,2#楼(房权证号:S2××39),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