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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凌建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楼三龙,董事长。上诉人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59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