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00号原告: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三良,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江花园小区。被告:冯俊英,个体,住清水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水河县公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峻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