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乔奇伟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某,乔奇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4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8日,甘肃省岷县人,不识字,农民。原审被告人乔奇伟,男,生于1989年2月10日,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中专文化,农民,2017年1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14日被逮捕。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岷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乔奇伟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甘1126刑初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自诉人乔某某与被告人乔奇伟系远房亲戚关系,因出行道路等琐事两家一直有矛盾纠纷,关系不和。2015年10月28日19时左右,两家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形成打架,乔奇伟及其母亲武某某与乔某某、乔宝林、乔玉林相互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乔奇伟将自诉人乔某某头部用木棍打伤,同时乔奇伟及其母亲也被对方打伤。经岷县人民医院诊断,乔某某系创伤性颅脑损伤、双侧脑挫裂伤、枕骨左侧骨折、左侧头皮下血肿,左侧额颞枕部硬膜下出血、气颅。出院后医嘱:注意休息,一月后复查。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乔某某受伤后到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388.92元。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乔奇伟自愿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自诉人、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自诉人、被告人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2、证人乔某某证言,2015年10月28日18时左右,乔奇伟的母亲武某某抱着孙女来到他大哥家院子里,乔奇伟在他母亲后面进来了。乔奇伟的母亲说不叫他们在那里走路,他们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后来吵的越来越厉害,乔奇伟的母亲就骂他大哥乔某某,后面乔奇伟就拿起院子里的一根镢头把子要打乔某某,他和乔玉林也各拿起一根木棒,卢存英夺吊了乔奇伟手里的镢头把子,乔某某从屋里拿了根铁锨把子要打乔奇伟,被乔奇伟夺走了,乔奇伟把乔某某用铁锨把子从后脑勺打了一下,乔某某被打倒了,他过去把乔奇伟母亲从右侧肩膀下面打了一拳,乔奇伟过来把他头发撕住撕倒了,乔奇伟的母亲拿着木棒子过来打他的头,他一避,棒子打在乔奇伟的头上,乔奇伟倒地后起来拿起棒子把乔玉林从胸膛上一棒子,乔玉林把乔奇伟从大腿上打了两棒子,武某某拿起一根玉米秆子把他母亲在嘴上打了一下,后面他们各把各的人拉上去医院看去了。3、证人乔某某证言,那天下午6点左右,乔奇伟和武某某与他哥乔某某因为走路的事在他家院子里发生争吵,吵了一会,乔奇伟就拿起卢存英放在他家的一把锄头要打人,被卢存英夺下了。乔某某也从他家窗台上取了根铁锨把去打乔奇伟,乔奇伟夺下乔某某拿的铁锨把,将乔某某后脑处打了一下,把乔某某打倒在地,乔宝林又去夺铁锨把,乔奇伟的母亲用向日葵杆子去打乔宝林,乔宝林避了一下,打在了乔奇伟头上,把乔奇伟头打破了,乔宝林后面把铁锨把夺了过来给了他,他把乔奇伟母亲胳臂上打了一下,后面就散开了。4、证人武某某证言,因为走路的事,她家与乔某某家一直有矛盾,打架发生那天下午6点多她们因琐事又发生了争吵,乔某某、乔宝林、乔玉林三人就拿棍打她,打在了她左胳膊和腿部,乔奇伟看到她被打,就过来了,不知被谁打倒在地,她看到乔奇伟头上在流血,后面她们就把乔奇伟送到医院了。5、证人杨某某证言,那天下午大约6点多,她在炕上睡觉,听见院子里在吵架,他就出去看,她出去时看见乔奇伟、乔奇伟的母亲、乔某某三个在她家院子里争吵,她听见是因为走路的事情,争了一阵子,乔奇伟、乔奇伟母亲、乔某某就撕在了一起,她就去拉劝,乔奇伟的母亲就把她嘴上打了一下,后面乔某某也不知被谁打的躺在地上了。打架过程中乔玉林左眼部受伤了,乔某某后脑部受伤了,乔奇伟右额处受伤流血了,她嘴上被打伤了。6、证人卢某某证言,2015年10月28日晚上6点左右,她从地里干活回来,听见乔某某家里有人吵架,她就去看,看见乔奇伟和自己母亲武某某、乔某某、杨文菊、乔玉林、乔宝林因为走路的事情在吵架,她就去拉劝,乔奇伟就把乔宝林头发上一把拉倒了,乔某某就和乔奇伟打了起来,她看到乔某某和乔奇伟在抢夺一根木棍,她拉劝的过程中不小心腿上被打了一棍,后面她看到乔某某倒了,乔奇伟也倒了,乔奇伟头上在流血,后面武某某打电话叫人将乔奇伟用车拉走了。7、被告人乔某某辩解,那天下午5点左右,他母亲武某某与乔某某家因为走路的事发生争吵,后面他看见乔宝林拿着半截螺纹钢,乔某某拿着根镢头把,乔玉林拿着半截木棒在乱打他母亲,打在了胳膊、腿子等部位,乔某某的母亲在自家门前骂,卢存英在跟前拉劝,他就过去护住他母亲,不知谁把他头上打了一下,就把他打倒了,他摸了一下发现流血了,对方人就跑了,后面他就晕了,等他醒来时已被家里人用车拉上往医院走。8、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9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乔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9、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8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乔奇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5]8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武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1、门诊收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鉴定费发票,证实自诉人乔某某在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的情况。12、岷县中医院病历、出院证明,证实自诉人乔某某住院治疗及诊断情况。13、照片及维新乡武旗村委会证明,证实乔奇伟受伤及平时表现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奇伟因琐事与乔某某发生打架,致乔某某轻伤一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乔某某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自诉人一方存在过错、被告人及其母亲也是受害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提交的有效票据予以计算。被告人自愿赔偿自诉人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自诉人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乔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被告人乔奇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上诉人乔某某的上诉理由:原判刑事部分量刑过轻,不适用缓刑;民事赔偿过低,要求赔偿18695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