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金华、周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华,周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9刑初11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华(曾用名:刘方),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江西省九江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08月2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周黎,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江西省九江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刑警队抓获,2016年11月29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华、周黎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合伙或伙同张纯锋(在逃)三人一起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8月份在湖口县均桥镇、大垅乡、凰村乡集镇、棠山集镇、银砂湾以及彭泽县定山镇等地实施盗窃17起,其中入户盗窃12起、室外盗窃电瓶车电瓶5起,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纯锋三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在凰村乡集镇往西山村方向的路口拐角的角落处将停放在那里的被害人徐某的电动三轮车的一组四个电瓶偷走。2、2016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行驶,来到彭泽县定山镇转盘附近,盗取了被害人骆某1停放在室外的电瓶车的一组四个电瓶,卖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20元。3、2016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行驶,来到彭泽县定山镇转盘附近,盗取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室外的电瓶车的一组四个电瓶,卖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40元。4、2016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行驶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被害人于某租住房处,周黎在外望风,刘金华进入室内盗窃,盗取了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5、2016年7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晚上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行驶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被害人周某1家,周黎在外望风,刘金华进入周某1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00元、玉坠一个。所盗玉坠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6、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行驶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附近,周黎在外望风,刘金华进入被害人周某2家中盗窃,盗取现金800元。7、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着新汽车站往都昌方向的公路行驶,在均桥镇和武山镇快交界的地方通过在建房屋攀爬到隔壁住户被害人杨某家中进行盗窃,未偷到财物。8、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沿着新汽车站往都昌方向的公路行驶,在均桥镇往武山镇的方向行驶大约3分钟左右,通过在建房屋攀爬到隔壁住户被害人周某3家中进行盗窃,偷到手机一部及现金100余元。9、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在大垅乡王斯村村部下坡约100米路边盗取了停放在沈某1商店门外的被害人沈某1的三轮电动车的八个电瓶。10、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一天晚上骑摩托车在湖口县流泗镇的君清嘉园靠前排的9栋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被害人邹某的二手电动车偷走,二人将电动车上的电瓶卸下后将电动车推进凰村乡的一条河港中。11、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棠山街上,周黎和张某1在楼下“望风”,刘金华一人通过在建新房的屋顶攀爬到隔壁被害人周某4家中,将放在一楼后房沙发上的裤子盗走,裤子口袋内有现金人民币960元。12、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零时许,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周黎和张某1在楼下“望风”,刘金华独自进入被害人汪某家并将挂在一楼白色冰箱旁边墙壁上的一个黑色腰包偷走,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700元。13、2016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来到均桥镇税务分局对面被害人沈某2家,周黎和张某1二人在外望风,刘金华从一楼窗户攀爬入户进行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住户发现后逃离,盗得一部金色合派T61手机。被盗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14、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纯锋三人在大垅乡大垅村中鲍家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取了现金1000元。15、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进入大垅乡大垅村中鲍家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又盗取了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16、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均桥镇集镇众乐广场附近,见一住户大门没关便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取了手机三台(其中一部OPPO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杂牌手机)。被盗的OPPO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60元。17、2016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金华伙同周黎在湖口县流泗镇棠山集镇通过在建房屋的三楼楼顶攀爬进入到被害人周某5家实施盗窃,在偷东西的过程中将在睡的周某5惊醒,周某5起床后打开房门在客厅发现二人,二人便仓促逃离现场。后来刘金华又回到现场准备将先前骑来的摩托车骑走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现场抓获。由于被发现及时,刘金华和周黎二人未盗得物品。2016年11月28日湖口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刘金华处扣押了一个蓝色的玉坠、一部白色手机、一部金色杂牌手机、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并于2016年12月10日将扣押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周某1、沈某2、陈某。对指控案件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约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判处。被告人刘金华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周黎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合伙或伙同张纯锋(在逃)三人一起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8月份在湖口县均桥镇、大垅乡、凰村乡集镇、棠山集镇、银砂湾以及彭泽县定山镇等地实施盗窃17起,其中入户盗窃12起、室外盗窃电瓶车电瓶5起,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到凰村乡集镇,在凰村乡集镇往西山村方向的路口拐角的角落处将停放在那里的被害人徐某的电动三轮车的一组四个电瓶偷走。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到凰村乡集镇,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的公路行驶,来到彭泽县定山镇转盘附近,盗取了被害人骆某1停放在室外的电瓶车的一组四个电瓶,卖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20元。3、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的公路行驶,来到彭泽县定山镇转盘附近,盗取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室外的电瓶车的一组四个电瓶,卖后获得赃款人民币140元。4、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的公路行驶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被害人于某租住房处,周黎在外望风,刘金华进入室内盗窃,盗取了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5、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的公路行驶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被害人周某1家,周黎在外望风,刘金华进入周某1家中盗窃,盗取现金200元、玉坠一个。6、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沿着金沙湾往彭泽方向的公路行驶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附近,周黎在外望风,刘金华进入被害人周某2家中盗窃,盗取现金800元。7、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沿着新汽车站往都昌方向的公路行驶,在均桥镇和武山镇快交界的地方通过在建房屋攀爬到隔壁住户被害人杨某家中进行盗窃,未偷到财物。8、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沿着新汽车站往都昌方向的公路行驶,在均桥镇往武山镇的方向行驶大约3分钟左右,通过在建房屋攀爬到隔壁住户被害人周某3家中进行盗窃,偷到手机一部及现金100余元。9、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在大垅乡王斯村村部下坡约100米路边盗取了停放在沈某1商店门外的被害人沈某1的三轮电动车的八个电瓶。10、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的君清嘉园靠前排的9栋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被害人邹某的二手电动车偷走,二人将电动车上的电瓶卸下后将电动车推进凰村乡的一条河港中。11、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棠山街上,周黎和张某1在楼下“望风”,刘金华一人通过在建新房的屋顶攀爬到隔壁被害人周某4家中,将被害人放在一楼后房沙发上的裤子盗走,裤子口袋内有现金人民币960元。12、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零时许,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湖口县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周黎和张某1在楼下“望风”,刘金华独自进入被害人汪某家并将挂在一楼白色冰箱旁边墙壁上的一个黑色腰包偷走,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700元。13、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某1三人骑摩托车来到均桥镇税务分局对面被害人沈某2家,周黎和张某1二人在外望风,刘金华从一楼窗户攀爬入户进行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住户发现后逃离,盗得一部金色合派T61手机。被盗金色合派T61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14、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和张纯锋三人在大垅乡大垅村中鲍家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取了现金1000元。15、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又进入大垅乡大垅村中鲍家被害人陈某家中盗窃,盗取了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被盗白色苹果5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16、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均桥镇集镇众乐广场附近,见一住户大门没关便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取了手机三台(其中一部OPPO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杂牌手机)。被盗的OPPO手机经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60元。17、2016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金华伙同周黎在湖口县流泗镇棠山集镇通过攀爬在建房屋的三楼楼顶进入到被害人周某5家实施盗窃,在偷东西的过程中将在睡的周某5惊醒,周某5起床后打开房门在客厅发现二人,二人便仓促逃离现场。后来刘金华又回到现场准备将先前骑来的摩托车骑走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现场抓获。由于被发现及时,刘金华和周黎二人未盗得物品。2016年8月27日、11月28日,湖口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刘金华处扣押了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一个蓝色的玉坠、一部白色手机、一部金色杂牌手机,并于2016年12月10日将扣押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发还给彭某(被害人陈某的外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口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1日将扣押的一部金色杂牌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沈某2。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6日晚23时40分许,流泗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系当晚周某5发现有小偷进入他家室内实施盗窃,小偷已逃离现场。后棠山村综治主任组织村民对周边进行巡查中发现一可疑男子便报警。经审讯,当晚该男子刘金华伙同他人翻窗进入周某5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后准备去骑走遗留在案发现场不远处的摩托时被村民发现并抓获。2016年10月24日18时50分许,根据青岛铁路公安刑警支队指令,潍坊刑警大队民警在潍坊火车站抓获乘坐K69次列车由济南前往青岛的在逃人员周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报警后,湖口县公安局即以盗窃案立案侦查。3、现场勘查照片,证实周某5家被盗现场的情况。4、彭泽县公安局定山派出所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2016年6月至8月期间在定山派出所辖区太平关乡无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湖口县公安局文桥派出所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11月份,湖口县公安局流泗派出所民警分别带刘金华、周黎指认盗窃现场,其中在均桥镇集镇众乐广场附近一家三层楼房指认时没人在家。后在湖口县文桥派出所辖区民警的走访和询问下,了解到此房已出租给他人居住,后民警找到房屋屋主并找到租住人的联系方式。民警和租住人电话联系,租住人向民警反映在2016年7、8月份(具体时间不清楚)的时候,由于天热自己晚上睡觉,大门没关,到第二天起来时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怀疑是家里被偷了,由于当时损失不大就没有报警,家中总共被偷手机三部,其中在二楼被偷联想手机一部,自己在三楼睡觉放在身旁的两部手机被盗(其中oppo手机一部,另外杂牌手机一部)。但由于受害人在外所以不方便到派出所做材料。湖口县公安局流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在本案扣押的涉案财物中,已将白色苹果5手机和金色杂牌手机分别发还给彭某、沈某2,扣押的玉坠经被害人周某1辨认称不是自己家中被盗物品,白色手机为均桥镇众乐广场那户人家,一直联系不上,该两物品保存在该所。5、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0日湖口县公安局向彭某(被害人陈某的外甥)发还了一部苹果5S手机,2017年4月11日向沈某2发还了一部金色杂牌手机。2016年12月1日,湖口县公安局向许某(刘金华嫂子)发还了一部红色摩托车、一个浅蓝色眼镜、一根黑色皮带、一个棕色钱包、两张银行卡、一张刘金华的身份证以及16元人民币。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8月27日,办案民警在刘金华身上扣押一个棕色钱包、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19元现金、身份证一张及两张银行卡。2016年11月28日侦查员对刘金华居住在湖口县海山安置小区Al2栋1402室的房间进行检查,并扣押了一个玉坠、一部白色手机、一部金色杂牌手机。7、人口信息,证实刘金华、周黎的基本情况。8、证人周某6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23时30分许,周某6接到同村村民的电话说周某5家进了小偷,小偷被发现后跑了。周某6得知该消息后就组织村民追赶,在周某6家门口周某6碰到一名年轻的男子,那名男子当时还问周某6发生了什么事,周某6看那名男子面生就问他是做什么的,那名男子说他是租住在这的,周某6就问他是租谁家的房子,那名男子就指着一处亮灯的地方说是租住在那。周某6当时没想过那名男子是小偷就只是用手机拍了那名男子的身份证,然后又继续去寻找偷东西的人,找了一会后周某6发现那名男子还在,并且旁边还有一辆摩托车。周某6就问那名男子怎么还在,那名男子就说他住在亲戚家,周某6问那人亲戚叫什么,那名男子答不上,周某6就意识到该名男子可能就是小偷,便让那名男子蹲下,并让村民将其围住,然后周某6就打电话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9、证人周某7证言,证实周某7在湖口县凰村乡向阳村刘家畈的路口开了一家施小丽废品回收店。2016年放暑假的时候有一个年轻的男的(大概二十岁的样子)来过周某7店里卖过三次电瓶,每次都是一个人上午来到周某7的废品回收站。第一次来的时候那名男子拿来了四个电动车的电瓶,说自己爸妈是在工地上做事的,家里的电瓶车坏了没用了,自己就把电瓶拿来卖了,当时是每斤2.2元回收的,四个电瓶四十多块钱。第二次过了几天那名男子又一个人上午来到周某7家的废品回收站,而且手上也拿了四个电瓶,那名男子还是说自己爸妈都是在工地上做事的,家里面的电瓶车比较多,而且好多都坏了,这次也是每斤2.2元卖的,四个电瓶也总共卖了四十多块钱。第三次又过了一段时间,这次那名男子来到周某7家废品店并拿来了五个电瓶,这次周某7就觉得很可疑,认为这个电瓶肯定不是什么正规途径弄来的,周某7就问那名男子电瓶到底是哪来的,但是那名男子叫周某7不要问,赶快低价把电瓶收了,这次价钱就比较低,五个电瓶卖了四十元左右。10、被害人周某5、周某4、汪某、骆某1、刘某、沈某2、杨某、沈某1、徐某、邹某、周某2、于某、周某1、彭某(陈某的外甥)、周某3陈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8月份期间,上述被害人家中财物或电瓶车电瓶被盗的情况。11、被告人刘金华供述与辩解,证实刘金华和周黎、张某1三人一起入室盗窃4起,分别是:(1)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零时许,刘金华和周黎、张某1(音译,大垅人)骑摩托车到流泗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的一户人家进行盗窃,刘金华进入到室内去实施盗窃,周黎和张某1留在外面望风,刘金华在那户人家一楼偷了一个黑色腰包后三人就离开了,这次偷的包里一共是4700余元,刘金华拿了1800元,剩下的周黎和张某1平均分。(2)2016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刘金华和周黎、张纯锋三人骑摩托车到流泗棠山街道发现马路旁边的一户正在建房子人家,于是三人准备再次实施盗窃。周黎和张某1两人在外面望风,刘金华就从未建好的房子楼顶攀爬到隔壁的人家,在一楼后房沙发上刘金华看到有一个男人在睡觉,裤子放在旁边的沙发上,于是刘金华就偷走了他裤子口袋里的钱和银行卡。离开现场后刘金华数了下一共偷了1000元,刘金华拿了300元,剩下的钱给了张某1和周黎。(3)2016年的8月份,刘金华和周黎、张纯锋在均桥税务局斜对面的一户人家二楼大厅柜子上面偷到100余元的现金和一部后壳金色的手机,手机给了张某1。(4)2016年7、8月份左右,在大垅往流泗老路方向的第一个上坡的一户人家里周黎和张某1在外面望风,刘金华在床头柜抽屉盗得1000元的现金及在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刘金华和周黎、张某1三人一起还一起盗窃了3次电瓶车电瓶,分别是:(1)在彭泽县定山镇定山转盘处,定山的交警中队隔壁,刘金华、周黎、张某1三个人偷了4个电瓶。(2)在定山往太平方向的集镇一个宾馆的旁边,刘金华、周黎、张某1三个人偷了一辆电瓶车的4个电瓶。(3)在凰村乡集镇的王庄往西山路口的一个雨篷下面,刘金华、周黎、张某1三个人偷了一辆电瓶车的四个电瓶。这些电瓶都卖给了凰村集镇在信用社下面和向阳村刘家畈路口的这两家废品回收站。刘金华和周黎两人一起共进行了5起入户盗窃,分别是:(1)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刘金华和周黎骑摩托车从金砂湾洪兴网吧出来准备寻找目标偷东西,两人往彭泽方向行驶到距流泗银沙湾路口约300米处的路边看到左手边有一户人家的大门没有关,并且那户人家的人在门口用电风扇纳凉睡觉。刘金华就来到这户人家的一楼的靠近楼梯的后房,在房里桌子上抓了一把钱然后离开了。这次偷了约800元钱,刘金华和周黎每人分了约400元。(2)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刘金华和周黎骑摩托车从金砂湾洪兴网吧出来往彭泽方向准备寻找目标偷东西,两人行驶到流泗银沙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里一户人家,看见这户人家门口有部电瓶车在充电,大门是虚掩的,没有关上。周黎就在门口望风,刘金华一个人从大门溜进去。在一楼后房偷了一只红色女式手提包。后刘金华看见周黎也进来了,两人就一起去了一楼的前房,刘金华偷了桌子上的一部后盖是金色的手机,然后两人就一起离开了。离开后刘金华拿了包里的200元钱后就将包又放回了该户人家的原处,偷来的手机给了周黎。(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刘金华和周黎骑着摩托车从金砂湾洪兴网吧出来准备去找作案目标,两人再次到了上次偷东西的那个流泗银沙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到了小区后,两人商量好以小区的马路为界线,一人一边去看看有谁家的大门没关。刘金华找了5、6户人家后发现有一户人家的大门没有锁,就去找到周黎一起去到那户人家门口。然后周黎站在外面望风,刘金华进入到室内盗窃了一个红色女士挎包,然后和周黎离开了现场。在回去的路上刘金华将包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张100元面值的和几十块零钱以及一个绿色观音图案玉坠和证件,刘金华把几十块零钱给了周黎,100元和玉坠刘金华自己拿了,分完钱后刘金华就把包丢在这个安置小区的路边。(4)2016年7、8月份左右,在大垅往流泗老路方向的第一个上坡的一户人家里,刘金华和周黎一起从车库进入到那户人家正屋,刘金华在这户人家的二楼找,周黎在三楼找,刘金华在二楼的房间偷了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当时房间还有两个人在睡觉,手机就是放在床头柜的,周黎在三楼没有偷到东西。(5)2016年8月26日晚上11点左右,刘金华骑着他父亲的摩托车和周黎一起从金砂湾出发往彭泽方向骑行,两人边骑边观察适合偷东西的房子,到流泗棠山集镇的时候发现有一栋房子比较新,这栋新房子旁边还有一栋没有装修的楼,于是刘金华和周黎就从那栋没装修的楼的三楼楼顶跨到那栋比较新的房子里,但是在这栋新房子里还没偷到东西就被房子里的一名老人发现了。刘金华和周黎发现被人发现后就一起翻窗跑了,跑出来后刘金华看见一男一女,他就假装问他们出了什么事,那两人说抓贼,于是刘金华就跟着他们一起去看,这时有人问刘金华是做什么,刘金华说到亲戚家来,然后他们将刘金华的身份证用手机照了一下,刘金华就离开了。后来刘金华再次返回想把摩托车骑走,等他走到停放摩托车的位置时,老百姓就把刘金华抓住了。刘金华和周黎两个人偷了5次电瓶车的电瓶,分别是:(1)在太平乡加油站下坡路段约100米左右的房子旁偷了一辆电瓶车的4个电瓶。(2)在太平乡集镇加油站一直往下走的那个路口往前约50米偷了一辆电瓶车的4个电瓶。(3)大垅乡的王斯村下坡的一户人家偷了6、7个电瓶。(4)在流泗镇的君清花园小区偷了4个电瓶,并且将这辆电瓶车拖到了凰村乡推到了一条河里。(5)还有一次是在凰村乡集镇凰村村路口,沿着那超市往下面走没多远的一户人家门口偷了4个电瓶。12、被告人周黎供述与辩解,证实周黎同刘金华、张某2三人一起入户盗窃了4次,分别是:(1)2016年8月份左右,周黎同刘金华、张某1三个人到银砂湾路口的安置小区,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后,周黎和张某1留在外面望风,刘金华一个人进去偷东西,过了一会刘金华拿了个黑色的腰包出来。后来刘金华把包打开数钱,周黎也没留心具体有多少钱,最后周黎分了1600元,张某1分的和周黎差不多,刘金华分了2000多一点,钱包被他们随手丢了。(2)2016年夏天的一天凌晨,周黎、刘金华、张某1三个人来到均桥镇的十字路口往流芳方向100-200米左右的一户人家。周黎和张某1在外面望风,刘金华一个人通过窗户爬了进去,大概过了不到10分钟刘金华又从窗户爬了出来,在这家只偷到了一部手机,刚开始手机放在周黎身上,后周黎又将手机给了张某1。(3)2016年夏天,周黎同刘金华、张某1三个人骑摩托车过了均桥第四中学的一处地方,三人发现了一栋在建的房子,于是周黎和刘金华通过在建新房子屋顶爬到了隔壁家,张某1在下面望风,在这家三人什么东西都没有偷到。(4)2016年7、8月份晚上,周黎、刘金华、张纯锋三个人来到大垅往流泗的老路方向一个姓鲍的村子的第一个上坡处的这户人家,周黎和张某1在外面望风等候,刘金华进去实施盗窃。刘金华出来后给了周黎和张某1三、四百块钱,具体刘金华偷了多少钱,周黎也不清楚。还有一次2016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11点多,周黎和刘金华到流泗镇棠山村路口往彭泽方向前面没多远有一栋在建的房屋边,周黎在外面“把风”,刘金华通过这栋在建的房子的屋顶爬到了隔壁的那栋新房子里。大概过了二、三十分钟刘金华就从那栋在建的房子回来了,并给了周黎400元钱(都是面值100的),这次张某2有没有来周黎也记不清了。同时周黎和刘金华、张某1三人一起盗窃过4次电瓶车的电瓶,分别是:(1)在彭泽县定山偷了两辆电瓶车的电瓶,共偷了8个。(2)在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区偷了一两组(每组4个)。(3)在流泗派出所附近偷了1组。(4)在凰村乡集镇西山路口那里有个摄像头有一盏很亮的灯光下面偷了1组。周黎和刘金华两人进行入户盗窃有7起,分别是:(1)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周黎和刘金华来到流泗镇安置区附近的一栋房子,周黎在外面“把风”,刘金华进入了那户人家,大概不到10分钟刘金华就出来了,这次刘金华给了周黎1600元(面值都是100元)。(2)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周黎和刘金华骑摩托车到流泗银砂湾路口对面的安置小区里一户人家,周黎在外面望风,刘金华一个人顺着开着的门溜了进去,没过一会刘金华就拿着一个红色的女士手提包出来了。之后两人把包里面的200元(2张一百的)拿走了,包里面的其他东西没有动,然后刘金华一个人又偷偷的将包放回了原处。(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周黎和刘金华又来到了上一次在银砂湾路口对面的那个安置小区寻找目标,来到这个安置小区后两人就一家一家的找,看谁家的大门没有关。刘金华发现有一家大门没有锁后周黎就站在外面望风,刘金华就进去偷东西,没一会儿刘金华就拿了个女士的包出来了,当时包里面只有一百多块钱不到两百,刘金华把所有的钱都给了他,随后将这个包丢了。(4)2016年夏天,在均桥镇的十字路口往流芳方向100-200米左右,在这家周黎和刘金华偷了三台手机,周黎拿了一部手机自己用(具体什么牌不清楚),一部刘金华拿去了(牌子不清),另外一部联想的手机没用,被他们丢了。(5)2016年夏天周黎同刘金华骑摩托车过了均桥第四中学约几分钟,两人就发现马路边有一栋在建的新房子,周黎在外面望风,刘金华通过这栋在建的新房子爬到了隔壁的这户人家,在这家偷了一部手机和几十块零钱,手机具体型号不清后面给张某1用了,钱给刘金华。(6)2016年7、8月份晚上,周黎和刘金华在大垅往流泗的老路方向一个姓鲍的村子的第一个上坡处的一户人家偷了一部白色的苹果5手机。(7)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周黎和刘金华骑着刘金华的摩托车到流泗棠山集镇的时候发现有一栋房子比较新,而且它紧挨着的隔壁还有一栋在建的房子,还没有装修好。刘金华就将车子停在了马路边上,两人就从这栋在建的房子的三楼楼顶跨到那栋比较新的房子里,但没有偷到东西就被房子里的一个老头发现了。两人被发现后就从窗户跑了出去,跑出去后,刘金华一个人又返回到现场去拿摩托车。没过一会周黎看到刘金华被警察带走了就一个人跑了。同时周黎和刘金华两人一起盗窃过7次电瓶车的电瓶,分别是:(1)2016年7、8月份周黎和刘金华在太平乡加油站下坡没多远的地方偷了一组电瓶。(2)2016年7、8月份周黎和刘金华在太平中学的那条路上偷了一组电瓶。(3)2016年7、8月份周黎和刘金华在大垅新路过来刚刚到太平乡界面那家饭店附近的几家房子旁偷了一组电瓶。(4)2016年7、8月份周黎同刘金华在大垅乡王斯村村部下坡的地方的一家住户门外偷了8个电瓶。(5)2016年7、8月份周黎同刘金华在流泗镇的君清花园小区偷过一次电瓶,后面还将这辆电瓶车推到了凰村乡的一条河里。(6)2016年7、8月份周黎同刘金华在刚刚到凰村乡立的石碑那偷过一次电瓶。(7)2016年7、8月份周黎同刘金华在凰村信用社前面的那个路口往前面一点的一个住户家偷了一辆电瓶车的电瓶。13、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刘金华辨认出2016年8月26日晚与他一起在流泗镇棠山集镇实施盗窃的人为周黎;刘金华辨认出2016年7、8月份晚上多次和周黎、刘金华一起在流泗镇等地实施盗窃的嫌疑人是张某1;周黎辨认出2016年7、8月份晚上多次和周黎、刘金华一起在流泗镇等地实施盗窃的嫌疑人是张某1;周某7辨认出2016年7、8月份多次到其废品回收站卖电动车电瓶的男子是刘金华;吴某能够辨认出2016年7、8月份多次到其废品回收站卖电动车电瓶的男子是刘金华。1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27日,刘金华带领侦查人员对其在湖口县流泗镇棠山村周某5家的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2016年11月24日,刘金华对其实施盗窃的湖口县均桥集镇沈某2家、江湾安置区汪某的卤肉店、均桥集镇(制衣厂旁)一户人家、文联村杨某家、流泗镇江湾安置小区王晶的出租屋、江湾安置小区许少峰家、棠山村周某4家、杨山村一户人家、大垅乡大垅村陈某家进行了指认,同时指认了彭泽县定山镇转盘处、定山镇街道、彭泽县太平乡集镇(两次盗窃)、大垅乡王斯村、流泗镇君清花园小区、凰村乡集镇(两次盗窃)等地实施盗窃电瓶车电瓶的盗窃现场以及凰村乡集镇和向阳村刘家畈路口的变卖偷来电瓶的两家废品回收站。2016年11月18日,周黎对其同刘金华、张纯锋三人一起实施盗窃的湖口县均桥集镇沈某2家、江湾安置区汪某的卤肉店以及其同刘金华两人一起实施盗窃的均桥集镇(制衣厂旁)一户人家、文联村杨某家、文建村周某3家、流泗镇江湾安置小区王晶的出租屋、江湾安置小区许少峰家、棠山村周某5家、棠山村周某4家、棠山村一户人家、大垅乡大垅村陈某家进行了指认。15、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湖价认字[2016]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OPPOR2017手机价值人民币660元,合派T61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16、讯问光盘4张,证实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上述笔录取得程序合法。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起盗窃,因被害人周某1辨认称扣押的玉坠非其家中被盗的玉坠,故依据周某1提供的购买凭证及扣押的玉坠所做的价格鉴定依法不能予以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华、周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约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二被告人盗窃二次以上,部分属入户盗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金华、周黎在最后一次实施入户盗窃时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周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金华的刑期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被告人周黎的刑期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传勇审 判 员 叶 玲代理审判员 代雪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新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