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州盛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7980426-6。法定代表人:崔敬学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7284951-4。法定代表人:马能明,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