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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芬霞、吕小峰等与徐茂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芬霞,吕小峰,宋庆华,徐茂国,临沂河东远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91号原告:赵芬霞,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原告:吕小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江源县。原告:宋庆华,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晨,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茂国,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河东远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温泉路与金桥街交汇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原告赵芬霞、吕小峰、宋庆华与被告徐茂国、临沂河东远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赵芬霞、吕小峰、宋庆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芬霞、吕小峰、宋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保全费220元,由赵芬霞、吕小峰、宋庆华负担。审 判 长  胡伟平审 判 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宋立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