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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滕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滕厚国,赵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659号申请人: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中段279号。法定代表人:何中余,董事长。被申请人:滕厚国,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赵宝祥,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爱国、赵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宝祥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华美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证号为60××21、60××22的房屋一处、位于莒南县隆山路名仕佳苑12号楼1-1602室及储藏室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宝祥所有位于莒南县华美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的临房产权证莒南字第××、60××22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将被申请人赵宝祥所有的位于莒南县隆山路名仕佳苑12号楼1-1602室及储藏室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