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波与张志明等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波,张志明,张学明,唐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吴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3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张志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张学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5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唐伟民,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人吴波因与被申请人张志明、张学明、唐伟民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吴波并提供了登记于其本人名下川RY38**号雷克萨斯越野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波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吴波名下川RY38**号雷克萨斯越野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宏伟书 记 员 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