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主要负责人:XX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勇,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勇,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山东省宁阳县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献武审 判 员 尹 波人民陪审员 张洪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