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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朱正波、安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朱正波,安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波,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朱正波、安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