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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海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19号申请保全人:刘海滨,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保全人: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37-185、187号。法定代表人王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刘海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嘴山分行账户存款810875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赵滨自愿以其所有的×××号”宝马”牌小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15日、2014年12月16日被保全人宁夏民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两次向申请保全人刘海滨借款65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上述借款一直未还。为了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宁夏民乐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嘴山分行账户存款810875元。冻结限为壹年;二、查封担保人赵滨名下的×××号”宝马”牌小轿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574元,由申请保全人刘海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