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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聪猛、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聪猛,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坚,陈泽鑫,陈福愿,洪玉真,杜琼珍,刘芬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聪猛,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9552405T。法定代表人薛丽建。原审被告:曾文坚,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被告:陈泽鑫,男,199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福愿,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洪玉真,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杜琼珍,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被告:刘芬芬,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陈聪猛与被上诉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文坚、陈泽鑫、陈福愿、洪玉真、杜琼珍、刘芬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聪猛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要求缴纳该费用,亦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聪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思婷书 记 员 林 俊PAGE(2017)闽01民终1723号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