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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陆某、宋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宋某1,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3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宋某1,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宋某2,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宋某1、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放弃涉案房屋居住权,房屋无法变现,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