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716曹新家与徐州市铜山区园林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家,徐州市铜山区园林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716号原告曹新家,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园林管理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人防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贺越,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敬荣,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家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园林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新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曹新家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厉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