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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河与王永栋、周多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河,王永栋,周多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50号原告:肖河,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永栋,山丹县居民。被告周多龙,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河诉被告王永栋、周多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河以所诉纠纷由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