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温明明与索继光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明,索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温明明,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索继光,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温明明与被执行人索继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索继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索继光于2017年4月10日向我院案件专户中银行转账XX元整,本案中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申请人权益得以全部实现,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