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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九龙申请张云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龙,张云,张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杨久龙,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英武,住隆化县。杨九龙申请张云等继承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九龙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荒地乡二沟门村7组张云名下的房屋三间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九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4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