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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泌阳县水利局、驻马店市泌阳金豪石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水利局,驻马店市泌阳金豪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住所地泌阳县行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禹建功,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歌,泌阳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泌阳金豪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水保罚决字[2016]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进行石材开采、加工生产建设活动,未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并送达了(泌)水保罚决字[2016]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罚款壹拾五万元;2、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本院认为,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6]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6]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