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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海林、夏佳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林,夏佳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林,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夏佳儿,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吴海林与夏佳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夏佳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吴海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海林于2017年4月19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