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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特25号申请人:邹永贵,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韩强,北京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法定代表人:卢吕贵。委托代理人:韩强,北京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滨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不服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申请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仲裁书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仅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承德仲裁委应当围绕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承德仲裁委理应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是否适当履行、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恶意违约行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及请求赔偿权进行审理。承德仲裁委却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即审查《主席单位服务合同》、《主席顾问服务合同》、《华商之歌房屋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上述四份服务合同及《合作协议书》均明确约定了相关争议提交法院管辖审理,排出了仲裁审理。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但是仲裁委仅提供了仲裁员名单,而非名册。根据《仲裁法》第31条规定,承德仲裁委提供给申请人的《选定仲裁员通知》里没有申请人可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的选项,仅要求申请人选择一名本案仲裁员,未给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机会,违反法定程序。另外一个选项为请承德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本案首席仲裁员为承德当地律师,被申请人代理人之一为承德当地法院退休法官。在2016年8月11日仲裁开庭之前,承德仲裁委主任在会议室单独会见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属于仲裁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开庭后,申请人向承德仲裁委邮寄了重要的证据材料,并书面申请二次开庭,而仲裁委没有理睬申请人的合法诉求,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仲裁该案属于枉法裁决。仲裁庭对被申请人采用欺诈手段恶意毁约的行为只字不提,却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决申请人提供服务的事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决明显曲解法律,歪曲事实,偏袒被申请人,已构成枉法裁决。综上,根据《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仲裁委作出的承仲裁字【2016】第11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称,裁决书适用法律和事实正确,不具有仲裁法58条的撤销情形。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仲裁程序合法,我方都有公章,对方没有证据。仲裁员都是经过仲裁科一科或二科征求双方意见后确定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裁字【2016】第115号裁决。裁决认为: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主席单位服务合同》、《主席顾问服务合同》、《华商之歌房屋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加入“杰出华商理事会”并成为理事会终身副主席,上述行为实质是为被申请人推销其开发的龙玺御园小区而设定,申请人一购买龙玺御园36幢房屋价款亦为申请人二服务费转化而来。申请人二无证据证实已经完成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合同目的,申请人一未实际给付被申请人房屋价款,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应付房款、赔偿房款一倍损失等请求有悖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委据此裁决:驳回申请人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所述撤销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申请人所称仲裁员枉法裁决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邹永贵、天九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候金声审判员 韩平& # xB;审判员 刘   连   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微信公众号“”